10.3969/j.issn.1007-8207.2005.12.042
保险代理行为研究
从理论上说,商事代理是民事代理的特殊形式,保险代理是商事代理的特殊形式.某种意义上,商事代理是营利性民事代理的同义语.商事代理既是民事代理的组成部分,又是对民事代理的扩展和补充.保险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保险代理行为有效成立的基本前提.保险代理意思的存在,实际上表明保险代理权的存在,没有代理权,保险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保险代理意思的法律效力.而"保险代理意思表示"也正是保险代理行为特殊于一般法律行为关键之所在.保险代理关系由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保险代理权关系、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代理行为关系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代理效果关系构成.前者为保险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为保险代理的外部关系.可以说保险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保险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属.
保险、代理、行为
D922.284(中国法律)
2006-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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