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5.10.039
对我国四级判例制度之架构
出于对自由裁量的保障与限制考量,我国应当建立四级判例制度.判例制度之建立目的不是为了创制法律,而是为了在法律条文的一般性适用与自由裁量之间植入一个平衡器,避免任意裁量影响一国的法制统一和动摇司法权威,以保障法律的公平适用,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充分发挥判例制度对自由裁量的保障与限制功能,要注重判例的层级设置,遵循一定的适用规则,并严格创制与修改程序.
判例制度、四级程式、适用原则
D926.2(中国法律)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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