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5.10.037
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行贿罪的主观要件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前后立法规定不尽一致.1997年刑法将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表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理论界对这一主观要件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存在分歧,实践中对此也理解不一,导致行贿罪在适用中很不一致.本文在回顾立法变迁的基础上,就行贿罪主观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及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
不正当利益、目的利益、手段利益
D924.392(中国法律)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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