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5.10.023
论"入宪"后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对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的再思考
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两个规定之间的关系.财产权保护的法理依据应当是财产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而不是"所有制"的优越性.有关私有财产权保障的条款应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而非总则的"基本经济制度"部分.立法上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时要既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又处理好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为增强法律实效,实践中应有效限制行政权力,进一步放宽对私营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培植尊重私产和正当程序的宪政观念,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社会公正,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分配,对完善宪政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非常重要.
宪政、私有财产、法律保护
D921(中国法律)
肇庆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0402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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