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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5.09.031

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思考

引用
房屋双重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债权合同,其发生以物权的人示为要件,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两个订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成立先后的影响,买受人都享有对出卖人的请求权.所有权未实现的买受人均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的买受人可主张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和债权人撤销权.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国家的经验,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控制房屋双重买卖的发生.

双重买卖、救济、预告登记

D923.2(中国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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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1007-8207

22-1235/D

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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