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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5.09.020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法律路径的比较分析

引用
传统观念认为城市公用事业应当由政府所有和经营以维护公共利益,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进行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改革.当前,在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旧的经营模式的弊端已经暴露,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政府在城市公用事业供应中应承担责任并不等于政府直接生产产品或服务,实际上,私人生产和政府安排的有机结合更有效率.公私合资经营、合同外包和特许权经营都是实现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有效法律路径,但是应依据具体项目的特征怔重选择甚至混合使用.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公私合资合营、合同外包、特许权经营

F294.1(城市与市政经济)

辽宁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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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1007-8207

22-1235/D

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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