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5.06.001
和谐社会中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
由于认识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我国社会中还存在着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受教育权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作用的本质体现是,教育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得以发展的动力,是其向上流动的前提.我国同世界各国一样,都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中规定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以及政府为此所承担的义务,并把它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当然内容.我们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这些问题.
受教育权、平等、和谐社会、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D922.16(中国法律)
2005-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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