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5.03.034
仲裁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之比较研究
仲裁员是否要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仲裁员的"准法官"的特殊身份,赋予其仲裁责任豁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强调仲裁员的身份与一般技术人员一致之处,要求仲裁员承担仲裁责任.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理论和实践的比较,提出了"有限的仲裁责任豁免"论.主张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仲裁责任豁免,但超出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则应承担仲裁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肯定性的评析.
仲裁员、仲裁责任、民事赔偿
D925.7(中国法律)
2005-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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