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4.10.041
论劳动关系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机会,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明示约定为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建立在真正的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以用人单位存在可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前提,并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劳动关系、保密义务、竞业禁止
D922.294(中国法律)
2004-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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