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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4.07.040

拾得遗失物与盗窃罪界限研究

引用
在司法实践中拾得遗失物与盗窃罪的界限容易模糊,行为人非法窃取有保管义务人的遗失物应认定盗窃罪,拾得真正遗失物拒不返还应构成侵占罪.拾得支票、存折等证券进一步支取行为应具体分析,当银行对支票、存折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盗窃罪,当银行对支票、存折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诈骗罪及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遗失物、盗窃罪、双重控制

D924.35(中国法律)

2004-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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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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