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4.07.013
福利、政府与第三部门--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反思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关系到福利权制度在我国的建构.福利权的义务主体应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更不是个人.福利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应当主动、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保障福利权的实现.在福利制度的模式选择上,建议我国采取政府支配型的福利多元主义模式.而且,第三郭门的发展在福利制度的建构中越来越扮演重要的角色.
福利权、社会弱势群体、政府、第三部门
D630.1(国家行政管理)
2004-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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