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4.05.040
论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是通过否定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特性,追究法人人格滥用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一要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存在,二要造成实际的民事损害,三是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与实际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在所不问.法人人格否认的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现阶段尚未确立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可以直接援用;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又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可以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
法人人格否认、滥用行为、民事责任、诚买信用
D923(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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