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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4.05.027

作为行政侵权客体的精神权利

引用
精神权利作为行政侵权的客体经历了一个不予承认到给予承认,从最初的采取限定主义原则到后来的非限定主义原则的过程,而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的行政侵权制度并未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很不完善.在我国建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金制度是必要的,为了切实地保障行政侵权中的精神权利,应当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而且要对赔偿数额进行量化.

行政侵权、客体、精神权利、赔偿

D922.1(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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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1007-8207

22-1235/D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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