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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3.06.033

对自认的法律效力的认识

引用
自认是一项古老的法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意义,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适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将自认制度在我国确立起业,具有深远的意义.但该制度建立之初也在诉讼中引发各种基本问题,诸如自认适用的条件、范围、法律效力、代为自认、自认的限制、自认的撤回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情况等,这些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上并不明确.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自认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旨在对这一新确立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自认、证据、法律效力、撤回

D925.1(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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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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