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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2.12.010

经济法的公法性--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理论为视角

引用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既是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的发展时期,又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其中主要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二者的分离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政治国家终将统一于市民社会.经济法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融合在法律上的一种反映,经济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市民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表现出很强的公法性.

经济法、公法、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D922.29(中国法律)

200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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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

22-1235/D

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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