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2.06.015
论公立学校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近来发生的一些以学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引发了我们对学校在行政法上的定位的思考.公立学校作为一种事业单位,在实质上行使部分教育行政权.法院以授权主体的理论解决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合法性问题,但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合乎逻辑的质疑,这使我们不得不对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反思.同时我们借鉴了一些国外的做法,将学校定位为公务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其行使职权时应受行政法的约束,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立学校、事业单位、公务组织
D922.11(中国法律)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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