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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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07.2000.06.012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

引用
@@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而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共和国、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被告、起诉状、答辩状、证据、庭审、副本、材料

D9(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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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1007-8207

22-1235/D

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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