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585X.2019.02.041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

引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基础上, 承认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体现在《物权法》中, 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以下称《物权法解释 (一) 》的出台, 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适用范围、同等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解决了其在立法以及司法中出现的一些争议情况, 然而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从该条来看, 一方面, 只有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 其他共有人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 其他共有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同等条件下主要是指价格条件, 对无偿交换关系而言, 当事人之间无法判断条件的优劣, 无法使用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救济、完善建议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5-8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1674-585X

42-1780/F

2019,(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