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85X.2019.02.041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基础上, 承认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体现在《物权法》中, 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以下称《物权法解释 (一) 》的出台, 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适用范围、同等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解决了其在立法以及司法中出现的一些争议情况, 然而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从该条来看, 一方面, 只有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 其他共有人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 其他共有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同等条件下主要是指价格条件, 对无偿交换关系而言, 当事人之间无法判断条件的优劣, 无法使用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救济、完善建议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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