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069.2017.05.065
用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具有版权标识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在将具有版权标识的证据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新颖性或创造性评价时,证据的公开时间成为一个急需证明的待证事实.对复审委员会公开的无效审查决定进行检索分析后发现,对于《审查指南》中列举的公开出版物,复审委员会倾向于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将版权标识?后的日期推定为公开日,但对于未在《审查指南》中列举的出版物形式,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
无效、版权标识、公开时间、专利
D923.42(中国法律)
2017-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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