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069.2012.04.105
用法律手段保障高校图书馆社会公益性的充分发挥——兼谈我国图书馆立法的法律滞后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图书馆作为社会信息服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各项决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了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服务。现代意义上的图书馆不再仅仅是一个文化机构,还同时体现着一种公共生活的理念: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接触他所需要的信息,都有权利走进任何一家公共图书馆。结合当前我国现状,如何用法律手段把"养在深闺人未识"的数千座高校图书馆服务与社会,真正实现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还原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公益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高校图书馆、社会公益性、图书馆立法
TP393(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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