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069.2010.15.045
论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
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且在公司实务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表述,第2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旧<公司法>相比较而言已经做出了重大的修改.但是关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仍然持否定态度.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的分析以及对比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提出人力资本可以成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而劳务出资不能成为出资的形式.以及如何确定适格的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以满足经济、技术与社会高速发展下的公司发展的要求.
人力资本、劳务出资、适格
DF4;F24
2010-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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