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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069.2010.07.056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比较分析

引用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则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出售行为.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本文将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差别一同作了全面的比较分析.

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F2 ;DF4

2010-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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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1673-1069

13-1355/F

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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