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53.2019.08.011
行政调解范围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民商事纠纷行政调解范围是行政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民商亨纠纷行政调解实践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现行立法采用“法规”、“规章”形式授予行政主体民商事纠纷调解权有悖行政法治原则,应统一采用“法律”形式授权;具体列举行政调解民商事纠纷事项的作法限制了民商事纠纷行政调解范围的应时发展,钳制了行政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违法的灵活性原则,须采用抽象概括式界定民商事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仅正面规定民商事纠纷行政调解范围的作法,逻辑上无法周延,也为行政调解权的恣意任性留有极大弹性,还需从反面厘定民商事纠纷行政调解的否定范围.
民商事纠纷、行政调解、调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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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乡村振兴视阈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研究”GD18XFX14;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启动项目“职能定位、权力配置及运行机制——民行检察监督权视角的分析”121502-R17053;广东海洋大学人文社科项目重点项目“涉海纠纷行业调解的困境与出路研究”C17052
2019-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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