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53.2018.10.014
论《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数字腐败的规制创新
《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数字腐败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制创新:一是完善了统计数字腐败的责任主体制度,要求单位必须明确具体责任人,由单位及其负责人共同担责的同时,还对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双罚制.二是建立了对统计数字腐败的事先防范机制,包括设立严格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义务,整合明确单位的事先预防义务.三是细化了对统计数字腐败的事后处罚措施,列举了"严重失察"的三种具体情形,赋予了统计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这些规制创新对于预防和惩治统计数字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数字腐败、规制
10
D9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统计数字腐败的法律规制研究"13CFX001
2018-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