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453.2017.02.006
京津冀生态环境损害协同问责机制研究
政府部门承担着满足社会公众环境需求的义务,环境污染的跨区域性致使区域内生态问责不能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管,协同问责是治理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必然选择.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需要跨区域多元问责主体联动,形成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协同问责体系.在对京津冀生态环境损害协同问责的政策、组织、经济、技术条件分析的基础上,建构一套包括实体性机制和程序性机制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协同问责运行机制尤为迫切和重要.
京津冀、环境损害、协同问责机制
D63(国家行政管理)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基于目标管理的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绩效问责机制研究" HB16GL084
2017-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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