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58X.2005.01.016
身体权基本范畴研究
对于"身体"的概念,人们通常从语言学、生物学、社会学等维度予以阐释.法律意义上的身体则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物质整体.身体在法律意义上具备 "物质基础性"、"完整性与完全性"以及"不可替代性与不可再生性"等特征.身体权则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性与完全性、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生理组织的人身权利.身体权不隶属于所有权、生命健康权或人格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并与人格权、身份权并列且共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人身权制度.规制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应坚持"财产损失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双重赔偿原则.
身体、身体权、人格权、人身权、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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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2011-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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