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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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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数据作为独立的数据类型,其安全保护具有特殊性.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使金融监管者的数据控制权日益扩张,金融监管者须为此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其宪法依据在于金融监管者作为履行国家职能的公权数据处理者,应对数据承担全面的国家保护义务.为金融监管者设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全面规范金融监管权力、提升金融监管质效、维护金融安全与经济秩序、保障数据权益的合法性要求.针对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可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多重价值维度进行观察.金融监管者应当识别重要数据,采取全周期的数据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数据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监管算法的安全.金融监管数据的跨境流动须被严格规制.

金融监管者、金融监管数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国家经济安全

D923.8;F832.33;F243.1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首都地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机制完善研究项目BLS2021B008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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