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立法的基础问题研究——兼论《立法法》之相关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完善了监察机关的职权体系.监察法规本质上是一类具有法内容和法效果的规范,具有被授权性、从属性、有限性的特征,与行政法规应处于同一法律位阶.监察法规立法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主体要素上,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唯一制定主体;依据要素上,监察法规应遵循"根据"而非"不相抵触"原则;权限要素上,国家监察委员会可制定执行性、有限创制性和特别授权性三类监察法规;程序要素上,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在整合既有规范基础上,统筹推进纪法贯通工作.对监察法规的监督,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围绕监察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及合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展开多维度的审查.对《立法法》的修改,建议既增设"监察法规"专章,集中规定监察法规立法的基本要素,又对其它多个相关条款作出调适性修改.
监察法规、授权立法、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立法权
D922.11;D21;D63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106
2022-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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