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可识别性解释路径的反思与重构
如何理解识别是明确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实质问题,既有的解释路径纠结于对个人信息做本质性的客观化理解,难以实现与具体人格权客体和人格要素的区分.将识别置于个人身份建构的动态过程,结合数字经济的现实影响,提供了从社会关系切入,重构个人信息可识别性解释路径的理论启示.作为识别对象的自然人在公共管理关系、社会交往关系与商业消费关系中呈现为公民、社会人与消费者三种角色身份,与之对应的公民身份信息、社会人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身份信息,分别发挥连接公共管理、自主经营人设和内化消费意愿的功能.公共管理关系中,对公民身份的识别应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并符合必要原则;社会交往关系中,对社会人身份的识别应以是否新增负面声誉信息为依据;商业消费关系中,对消费者身份的识别应以信息汇集程度是否足以推断消费意愿为标准.
个人信息、人格权、可识别性、识别对象、身份建构
D923.8;G641;D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XJC820001
2022-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3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