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中行政前置性要件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造
行政前置性要件作为刑法分则个罪中的限制性要件,强调行政处理优先性,包含着以刑罚处罚确保行政执法效果的制度期待,是刑法谦抑性的新表达.在法定犯日趋增多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修正中的犯罪化不可避免,单一强调犯罪化或非犯罪化均存在较大副作用,在个罪中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重视法益恢复在阻却犯罪成立中的积极价值,有利于追寻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最佳平衡点.行政前置性要件的法理基础在于部分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立法者在增设法定犯时,若认为该犯罪存在法益侵害待定状态,并且不直接涉及人身法益,当优先考虑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行政前置性要件、法益侵害待定状态、刑法的谦抑性、象征性立法、法定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AFX018
2022-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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