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缔结范围的规制
我国通过"正面列举+授权规定"的规制模式来确定行政协议的可缔结范围,这容易导致行政协议可缔结范围狭窄,不利于全面、有效发挥行政协议的作用."原则上允许,特殊情况下禁止"的规制模式更契合合作国家对行政协议的需求.在"原则上允许,特殊情况下禁止"的规制模式下,通过制定行政协议缔结范围的负面清单,一方面可以扩大行政协议的可缔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行政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滥用和变相放弃行政职权.基于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要求,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性质与个案的实际情况可知,行政主体不得就与主权有关的行政职权事项、未来事项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缔结行政协议;当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以单方行政行为的方式履行行政职权,或在秩序行政领域通过单方行政行为可以达到执法目的 ,在给付行政领域通过单方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更有利时,行政主体也不得缔结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缔结范围;依法行政;负面清单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XSP18YBC157
2022-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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