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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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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内容涉及政府的职责权限,并且为了约束行政权力、解决行政争议,应作为行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从而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方为无效,主要包括六种情形.政府方为防止投资项目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或者违反规划,可行使优益权解除政府招商引资协议,也可于不可抗力致协议不能履行、投资方预期违约、投资方违约后经催告仍不履约或其违约危害公共利益,以及情势变更之时解除协议.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行政协议;效力;优益权;解除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14

2022-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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