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兼论《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的修改建议
信息公开作为应对风险社会的重要手段,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存在冲突与缺陷,是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正确选择适用法律,从而延误疫情信息公开的重要原因.上述两部法律构成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在应急状态下很难按照《立法法》第94条规定的裁决机制解决,应该在合宪性秩序下优先选择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需要兼顾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因此应该遵循统一领导、及时准确、风险沟通与隐私保护原则.为了增强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主张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协同规则、完善时间动态调整规则、强化信息有序共享规则、明确信息内容分层规则.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的规定,已经不足以应对风险信息公开的需要,应该从信息的发布主体、原则与内容等方面,完善疫情信息公开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法律冲突;《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
2020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人民法院个案释宪机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宪法个案解释基准的证成路径、方法与规则研究"
2021-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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