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困境与未来
为倒逼行政复议机关公正行使复议权,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确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必要作出中肯审视.实证分析的结论表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并未实现直接提升行政复议质量的预期,制度成本大于效益,且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多重困境.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行为,居中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是与行政诉讼并列的行政救济制度、纠纷解决制度,其性质与功能决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不应作被告.作被告也难以解决"维持率高"等复议功能发挥不足问题,其症结应当在于改造行政复议体制和程序.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应当取消,进而确立复议机关原则上不做被告制度.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复议维持
2021-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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