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构造与完善——从“行为说”和“关系说”的争论切入
新《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效力争议、履约争议以及高权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管辖,并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进行了“关系化”改造.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争议应突破传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逻辑,基于整体行政协议法律关系对各方权益进行恰当配置.未来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改革,应当继续在“法律关系”的整体图景下推进“关系化”发展,具体而言,需调整行政协议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展法官处置行政协议效力争议的权力,并改革行政协议诉讼的审判体制.
行政协议、法律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D924.11;D035.2;F1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为清华大学仲英青年学者
2020-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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