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原则重塑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于“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目的,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显然,这与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产生了张力.在目的上,现行法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与“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并不一致.在原则上,现行法以“分类分级保护”为原则,而此次决定要求“全面禁止”.前者重区分,后者重全面,难以直接对接.野生动物相关公共卫生风险乃是一种整体性风险.整体风险必当整体防范,故应当重塑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废除其下属的“分类分级利用原则”,完成体系重构.如果再次止步于小修小补,不仅会导致内部冲突和体系失当,更会让制度成为酝酿风险的“温室”.
分类分级保护、分类分级利用、全面禁止商业利用、公共卫生风险、原则冲突
R184.3;F842;D913.9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FFX010
2020-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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