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人工智能风险的行政规制革新——以自动驾驶汽车的行政规制为中心而展开
面对高度复合化且难以预测的人工智能风险,个人理性的有限性和风险的社会性决定了需要由国家干预风险这一基本立场.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可以看出,传统的规制体系在应对人工智能问题时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在组织形态上,以部门为中心的分隔式组织形式不敷应用;在行为方式上,技术标准规制模式受到挑战;在规制策略上,科技发展与风险规制的潜在张力进一步凸显.未来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人工智能事务特点的规制结构,完善部门间的协同机制,发展实验型规制模式,探索基于原则的规制进路,推进场景化治理和多层次立法.
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算法、实验型规制
本文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新时代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9LLFXB036
2020-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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