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检查启动的规范化路径——以警察行政检查为例证
行政检查因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功能而备受行政机关重视,在实践中启动频繁.由于检查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理应构建对启动程序的规制机制,以达事前控制功能.以警察行政检查为例证分析,可知我国行政检查的决定主体采行政审批模式,是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作出的理性选择.至于具体启动要件,需针对不同检查类型,从形式与实体两方面展开探讨.形式上,办案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集体盘查原则上应申领检查证,惟紧急情况和对严密监管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可豁免;实体上,参鉴美国的“双重要素”理论探讨检查启动的实质理由,改进单一判断标准.
行政检查、启动程序、决定主体、形式要件、实体要件
2016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警察权研究”;2016年度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项目“警察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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