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
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有“行政行为说”、“行政确认说”、“行政准法律行为说”、“公私法复合说”和“私法行为说”.基于现代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原理,不动产登记行为宜界定为行政事实行为.《物权法》赋予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旨在促进不动产交易,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支撑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的基础可分为规范基础和行为基础.以私法方式赋予行政事实行为(登记簿)公信力,是行政法向民法渗透的一种法现象.一方面它体现了管制兼及交易安全登记功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立法政策赋予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形成了公、私混合法的现象.对于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其纠错机制应在利益平衡原则之下保持一个限度.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是解决不动产登记争议的一个较为的经济程序,确认违法判决是最为妥当的纠错裁判方式.
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公信力、确认违法判决
2019-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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