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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犯违法判断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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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犯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存在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质量混合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以违法一元论为基础,认为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上没有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违法性的量不同,即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质的区别说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认为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在规范的保护目的上具有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就有本质区别.质量混合区别说在我国立法模式下没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应该采取质的区别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应把不值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排除掉.对此,主要有三种方法: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对非法定目的犯进行目的性限缩,对兜底条款进行限制适用.

行政犯、违法性、量的区别、质的区别

D924;F2;F832.51

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青蓝工程"项目

2019-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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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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