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依据”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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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依据”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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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附带审查对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依据关系,这是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但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形形色色的情形,产生了对依据关系如何认定的司法争议,也反映了对依据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出于对规范性文件有效监督和司法校正的目的,法院应当从更为宽松的角度来认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关系,只要该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无论是直接依据还是间接依据、形式依据抑或实质依据,无论是被告承认的依据或虽不承认但实际作为依据等情形,法院都应该作为依据来认定,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关联性

2017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17SFB2013

2019-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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