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收费的理由和标准
行政收费乱象的根源不仅仅是法律依据的不统一,更在于收费理由和标准的不明确.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中一方面混淆了行政收费与公用事业或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性基金、罚款、税的区别,另一方面又将代履行费排除在行政收费之外.尤为严重的是,税费不分导致收费成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因此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厘清.税与费的区分关键在于国家给付的“可归因于个人性”,具体表现为额外成本、个别受益和经济诱导性,其中行政规费的理由主要是额外成本原则,特许规费、需要使用许可的使用规费、受益费的理由是个别受益原则,社会抚养费和拥挤性公共物品的使用规费则更多表现为经济诱导性.行政收费的标准包括对等原则和成本覆盖原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收费理由而定.
行政收费、额外成本、个别受益、经济诱导性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宪法监督体系和机制研究》18KDAL044
2019-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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