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回购退出的国资监管问题——以一起参与国企混改的PE回购退出案件为切入点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具备资本及管理优势的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PE”)的参与.在越来越多的PE参与到国企混改之中,且PE多与国资股东存在对赌回购约定的情况下,通过在国资监管层面明确国资参与对赌的效力边界并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合理预期保护,推进国资股东回购PE所持股权定价的市场化进程,完善股权收益权可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及通过行政主管机关合法决策方式确保地方产权交易所可挂牌交易权利类型的可覆盖性,可以为鼓励PE积极参与国企混改构建回购退出路径,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国企混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回购退出、国资监管/定价、股权收益权转让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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