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境与出路——以218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条款写入《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规范层面得以法律化.但在适用层面,由于法官对排除非法证据持消极态度,导致该规则被“冷却”,其原因在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成本高昂.就其实效而言,通过对取证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样能够达到对违法取证行为的制裁作用,而且成本更低.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被搁置事出有因.立基于此,有必要重新审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定位,相应地,对行政机关违法取证行为的司法审查也应由“证据审查”转向“程序审查”,并根据取证程序的瑕疵程度,科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审查、程序审查、法律责任
DF74(诉讼法)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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