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赔偿论要
监察赔偿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设专章规定监察赔偿.监察赔偿原则上应当采取以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对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察赔偿程序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建议建立监察赔偿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监察赔偿、刑事赔偿、集中管辖
DF3(行政法)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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