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空间
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首要维护者.当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应仰赖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同时辅以对违法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意味着其冲到负监管职责之行政机关的前方,将面临缺乏权利保护必要性、放任行政机关不作为等负面评价.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面临检察机关不宜在此类诉讼中起诉污染者与造假者、不应代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该仅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起诉事由等质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当扮演最后一道防线的“兜底作用”,在现行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领域,存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空间.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制度空间
DF3(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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