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以既有裁判文书为对象的分析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尚无“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相关概念的表述,但法院判决已有涉及.法院在解决何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问题上,虽未给出严格、精准的定义,但间接提出了认定该行为的相关考量特征.但是,这些特征还只是界定该行为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判断“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是否成立,可以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综合考虑.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申请权、陆红霞案
DF3(行政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宪法路径研究”13SFB3008;中央财经大学2017年“青年英才”培育支持计划项目“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律动力机制研究”QYP1713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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