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司法认定
明确界定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条件,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重要意义.经案例梳理发现,在《适用解释》施行前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条件由多元化逐渐趋向二元化,即公共利益需要和其他法定事由.法院对公共利益需要的解释亦经历了从事实上的公共利益需要到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嬗变,其变异的前提在于公共利益概念的高度不确定性.对公共利益解释的变异隐含着司法审查强度的变化,其由强到弱可分为三个层次.经法政策考量,当前我国宜适用强度居中的“含公共利益的所有法定理由”标准.以德隆案为例,该标准的适用进路可分为以价值填充为手段的个案公共利益之确定、比例原则框架下的法益衡量两个步骤.
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公共利益、司法审查
DF3(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引领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难点与路径研究”142DC016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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