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行政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
法国法中行政合同纠纷的仲裁解决模式,明确规定适用两大类,即普遍性禁止和豁免性例外.法国法倚靠它独具特色的二元制司法体系,赋予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官足够的裁定权与监管权.要求一切仲裁活动,不能存在明显违反法国公法的强制性原则,尤其是公共服务委托合同、PPP模式公私合作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等公共事业市场领域的行政合同(或行政协议),以及公共财产领域的行政合同.此举既尊重市场经济发展之客观规律,也切实保障行政主体之实际利益.
仲裁、行政合同、公法人、法国
DF3(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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