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公共性”的法律逻辑与法律规制
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具有“公共性”,但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可能导致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着眼于确保信息主体对有关其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的控制,但网络大数据时代的一些新变化使得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有效控制几无可能.我国未来应当在实现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全过程透明、区别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进行差异化保护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息风险管理机制.
个人信息、透明度、敏感个人信息、风险管理
DF3(行政法)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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